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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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阳区法院创新案件评查机制问责动真格

  发布时间:2012-06-06 15:52:48


    6月6日上午,山阳区法院院长办公会议作出决定,对一起因执行措施不当造成国家赔偿的案件承办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调离执行岗位。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执行局长进行了诫勉谈话。这是该院执行新的案件评查制度以来,首次进行的错案追责,在全院引起不小的“震动”。

    5月以来,该院班子对案件质量高度重视,针对案件上诉较多、上诉案件被改判多、发回重审多的“三多”现象,决定从内部评查案件工作入手,创新案件评查机制,提高案件质量。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案件评查。把该院的一名民革委员和一名民盟委员调入评查办,这两名同志其中一个是市人大代表,另一个是市政协委员,她们从事审判工作多年,具有较深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审判经验,搞案件评查是“内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直接评查案件,使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更加透明,起到了良好的检查督促作用。

    细化标准,全面评查。制定了《案件质量评查办法》、《案件质量管理规定》等系列配套制度,根据程序法、实体法相关规定,对案件流程管理、审执程序、证据认定、法律适用、文书制作、卷宗装订等情况进行评查验收;对卷宗装订顺序、卷内材料是否规范齐整、法律文书是否错漏字,裁判文书是否充分体现裁判逻辑性、说理性以及案件程序和实体处理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把关。

    纠正问题,究责严惩。建立了一套严格规范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评查出存在质量问题的案件,摆出问题、及时整改,明确责任、严格追究。对能够及时补正的错漏之处,及时告知责任人员,督促其改正。对无法及时补正的问题,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并将案件质量评查结果纳入公务员年度考核。

    总结问题,通报为鉴。定期召开部门中层案件质量通报会,总结、探讨审判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存在的问题以书面通报形式印发全院,引以为戒。真正把好案件质量这道“大门”。

    该院实行新的案件评查制度以来,有效地降低了上诉率、发还改判率,案件质量明显提高。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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