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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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谈期间起争执 殴打谈判伙伴获刑

  发布时间:2012-06-07 18:19:43


    在商谈工程款时双方意见不一,发生了争执,一时冲动遂对谈判伙伴进行殴打,致人轻伤,结果不仅赔偿了对方的经济损失,还被判了刑。2012年6月5日下午,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刘某在市房管局一公司谈工程款一事。正商谈期间,两人因意见不一、言语不和发生了争执,王某一时冲动,对被害人刘某实施了殴打。经鉴定,被害人刘某之损失程度为轻伤。

    在此案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某的家属主动赔偿了被害人刘某的经济损失,刘某对被告人王某的行为也表示了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并对给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赔偿,也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对其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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