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力公司按照合同要求向福文公司交付其定做的干燥机后,福文公司却以各种借口拒绝结清尾款,在多次讨账无果的情况下,汇力公司将福文公司告上了法庭。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福文公司支付汇力公司尾款20000元。
2008年12月1日,汇力公司、福文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福文公司向汇力公司订购滚筒干燥机一台,单价220000元,质保期一年,预付款30%,合同生效,货到需方门口付总货款的90%,余款10%作为质保金,正常运行半年结清。合同签订后,汇力公司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从2011年2月1日起至今,福文公司欠汇力公司货款20000元未付。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后,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给付货款义务,逾期未付属违约。遂依法作出了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