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马村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不当得利案件,原告河南某啤酒厂因多发工资给被告常某一万八,要求被告返还及逾期还款利息。
原告河南某啤酒厂诉称,被告常某于2011年6月来原告处工作,2011年8月份原告在给被告补发工资时,因工作人员疏忽将本应发给其2000元的应发工资数额写成了20000元。事发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返还多转的款项,被告先是称钱已花完,要求给其几天时间筹钱还上,但数日后便悄然回家,原告工作人员曾到其家与之协商返还款项事宜,但其对原告工作人员故意避而不见。至今,被告仍拒绝与原告联系返还不当得利。索要未过,河南某啤酒厂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