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马村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1年9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赵某在马村区某村看“吹响器”时发现一辆银灰色电动车没有上明锁,趁人不备就上前推车,由于电动车后轮上了锁无法转动,赵就硬拖着电动车往西走,拖动期间电动车报警器一直响,因“吹响器”声音太大,众人没有在意,当赵某拖着电动车到路口时被巡警发现。经询问赵某无法解释,后对盗窃电动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焦作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为2056元。
马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