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后持仿真手枪,无故对过往路人进行乱打乱砸,致五人受伤,一辆车受损,酒醒后获刑两年后悔已迟。日前,解放区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两年。
2012年1月27日15时许,家住焦作市解放区某村的被告人王某醉酒后回到家,在家门口的路上,无故对被害人宋某、张某、郑某、梁某、刘某实施殴打,并持一把仿真枪(经鉴定为枪支)将被害人张某的头面部砸伤,后众人将被告人王某手中的仿真手枪及子弹夺走。期间,被害人乔某开面包车经过该村第一道街中间时,被告人王某持砖块扔至乔某的面包车尾部,致使车漆受损(无法作价)。经鉴定,被害人宋某、张某、郑某、梁某、刘某之损失程度均不构成轻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某系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对其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