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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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驶把人撞 拘役两月罚两千

  发布时间:2012-06-18 08:52:46


    炎炎夏日,呼朋唤友的聚在一起畅饮啤酒,真是一件美事。但奉劝大家酒后千万不要把车开,酒后开车害人害己。6月14日,心存侥幸,酒后驾驶摩托车的许某被中站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1年11月1日18时28分许,被告人许某酒后驾驶豫H2R937红色大阳牌二轮摩托车在焦作市中站区云台小区南北区中间东西路上自西向东行驶时,将被害人庞某撞伤。经焦作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含量鉴定,许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mg/100ml。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交管巡防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许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许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0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使一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其认罪态度较好,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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