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长假,高中生王某邀请同宿舍的农村籍同学李某到自己家做客,王某的父母热情款待了女儿的同学,并准备第二天一起开车去景区游玩。谁知,当晚李某竟然在王某家偷窃钱财。6月13日上午,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1年10月5日,被告人李某在其同学王某家一起吃过晚饭后,商量着第二天去哪里游玩。定好景区后,王某和父母要去附近超市购买第二天的物品,被告人李某谎称自己身体不适,想留在家中看电视,就独自留在同学家中。后李某趁同学王某及其家人外出之际,在王某父亲王某某的卧室,将王某某放在其卧室床头枕头下的2000元钱偷走据为己有。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取得了王某一家的谅解,并请求法庭对李某的行为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作案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七周岁,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情节,法院遂依法对其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