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区区几条鱼,双方当事人恶语相向,大打出手,造成两人受伤的严重后果。法庭上双方当事人为了50元钱互不相让,拒绝调解。为化解矛盾,促进和解,办案法官自掏腰包50元,最终使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2007年10月30日,原告王某到菜场买了100条活鱼,事后发现少了9条,于是找到鱼贩仝某和沈某夫妻俩讨要说法。对方却说不仅鱼没有少给,反而还少收了14元。为此,双方发生争执,互相吵骂,王某气不过,伸手扇了沈某一个耳光,沈的丈夫仝某见状,随即抄起一根铁棍朝王某的头部打去,王某被打得满脸是血,当场晕倒……后经医疗鉴定,王某颅脑损伤,左前臂软组织损伤,住院治疗19天。
当地公安机关分别对仝某处以行政拘留8天,并处罚款500元,对王某处以罚款500元。但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王某起诉到博爱县人民法院,沈某提起反诉。
一审法院判决,沈某和仝某赔偿王某4801.36元,王某赔偿沈某260元。
仝某和沈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中,仝某说:“我们没有缺斤少两,王某买走鱼后,下午却非要来抢走9条鱼,我们不同意他便纠集五六个人集体闹事,对我妻子又踢又打,还把我的鱼摊都砸了,在这种情况下我才进行防卫,所以王某应承担全部责任。”
在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张红卫认真分析案情,查清事实,在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和要求后,对当事人进行了法律宣传,耐心细致地做思想教育工作。但是双方当事人情绪激动,意见悬殊,调解难度很大。针对这种情况,民二庭庭长秦树星亲自参加调解,先是对双方当事人采取“面对面”的调解方式,充分说理,耐心疏导,认真宣传法律规定,逐渐消除彼此的误会和隔阂,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经过大量的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开始转变观念,同意订立调解协议。但是沈某和仝某只愿赔付对方3450元,便是王某坚持说,少于3500元免谈。仅仅因为50元之差,双方互不相让,久久不能达成调解方案。为了尽快化解双方矛盾,促进社会安定团结,法官们最后自掏腰包替仝某和沈某垫付了50元,终于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成功化解了双方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