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9日星期一 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关注:
当前位置: 新闻资讯 -> 案件快报

8岁双生子同时溺亡 监护不力痛悔难当

  发布时间:2012-06-19 11:07:11


    “少而强者不可保,白发人送黑发人”本是人生最大的悲剧,而一日之内痛失两名双生幼子对于家住焦作市中站区龙翔办事处西张庄村的张某、徐某夫妇而言,更不啻于晴天霹雳。2012年6月15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西张庄村村委承担10%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张某、徐某死亡赔偿金、丧葬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34830.62元。

    2011年9月16日下午,二原告的双胞胎儿子小阳(化名)和小安(化名)乘坐校车回家,二人在村陶瓷厂门口下车后回到家里。因家里无人,二人又到陶瓷厂南门的水坑洗澡,不幸溺亡。得知孩子死讯的张某、徐某悲痛万分,一纸诉状将孩子就读的龙翔学校以及中站区龙翔办事处西张庄村村民委员会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二原告作为孩子的父母应对孩子尽监护职责,并进行安全教育。因二原告的疏忽使孩子发生意外,二原告应承担主要责任。二原告要求被告西张庄村承担赔偿责任,但因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水坑系西张庄村所挖,因坑里积水系雨水,而西张庄村对自己管理范围内的水坑存在的潜在危险未尽到积极管理义务,亦未设警示标志,没有履行管理职责,对二原告之子溺水死亡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二原告要求被告龙翔学校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校车将二原告之子送到固定停靠点,孩子安全下车并回到家中,已经脱离了学校的监管范围,孩子到家后又发生了意外事故并不属于校车安全事故,学校对二原告之子的死亡并不存在过错。遂依法做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朱建锋    


关闭窗口

地址: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站前路86号
邮编:454001
联系电话:0391-3386111
豫ICP备12000402号-2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