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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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红颜男子持刀砍“情敌” 致人受伤赔金又获刑

  发布时间:2012-06-19 11:14:14


    两男子因为一红颜,电话相约见面,谁知话不投机起争执,一男子持菜刀将“情敌”砍伤,结果不仅支付了高额赔偿金,还被判处了徒刑。日前,解放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1年4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给王某丽(女)打电话时,被害人刘某接了电话,被害人刘某称王某丽是其女朋友,警告张某以后要远离王某丽,不要给王某丽打电话,故两人在电话中就发生了激烈的争吵,后双方约定在焦作市一公园见面。见面后张某和刘某话不投机再次发生争执,张某一怒之下遂持随身携带的菜刀将被害人刘某的左颞部及左面颊砍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之损伤程度为轻伤。

    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的家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刘某各项经济损失共1万元。被害人刘某对被告人张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某当庭自愿认罪,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家属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故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对其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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