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焦作市的王某以能够帮助他人炒股挣钱,并需交纳一定的会费为由,伙同他人骗取他人265400元。2012年6月20日焦作市解放区法院一审判决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3000元。
2011年4月,在福州某财经公司上班的刘某,在老板陈某(已另案处理)的安排下,与张某(已另案处理)等人一起以能帮忙炒股挣钱需交会员费为由,骗被害人李某28800元。后王某又伙同陈某、张某以谎称能购买冠捷显示科技有限公司的原始股为由,骗取被害人秦某236600元,至2011年6月共王某伙同他人共诈骗他人265400元。案发后,王某将赃款265400元已全部追回退还被害人。
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人民币2654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亲属在案发后,将诈骗赃款已全部退还被害人,故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上述事实,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