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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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入同一户盗窃三次得价值四十元物品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2-06-26 11:13:05


    焦作市一男子李某,先后三次到同一邻居家盗窃,盗窃总额价值不到四十元,“执着”的他最终换来刑事处罚。2012年6月25日,焦作市解放区法院对李某做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1年11月16日,被告人李某窜至同村邻居王某家,趁被害人王某家中无人之机,将1台蜜蜂牌缝纫机(无法作价)盗走,赃物未追回。2012年3月12日,被告人李某再次窜至邻居王某家,趁其家中无人之机,将1个铁墩(价值14.4元)和1根钢管(价值9.6元)盗走,赃物未追回。2012年4月19日,被告人李某第三次窜至邻居王某甲,将1个洋镐头(价值2.4元)和1捆报纸(价值12元)盗走,赃物未追回。王某家中屡次失窃,虽然没有丢失贵重物品,但确实恼人,便在自家安装了摄像头,当李某第三次潜入盗窃时,被摄像头记录了下来,王某“执着”的行为最终被发现。

    被告人王某当庭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法院遂依据相关法律做出上述处罚。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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