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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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刀砍人寻衅滋事,一犯罪团伙前日受审,因涉及人员较多

案件从上午审到天黑

  发布时间:2009-03-01 16:58:01


    在舞厅内与人发生口角,随即招来数名同伙持刀将对方砍伤。2月17日,中站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朱二保、付遥遥等10名被告人故意伤害及寻衅滋事犯罪一案。由于本案涉及人员较多,当天开庭延续至19时。

  当日9时,10名被告人身着囚服被押解进法庭。由于本案涉及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原定9时开庭不得不推迟了2个多小时。当庭,几名被告人均表示对民事赔偿部分没有异议。民事赔偿部分最终达成协议,被告人共计赔偿几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0万元。

  只因管理费

  雇凶砍伤人

  2008年5月份,被告人申林林、刘万强在博爱县某镇做蔬菜生意期间与该镇某村蔬菜市场管理员张某、郝某等人因征收管理费发生矛盾,二人遂密谋雇凶进行报复。随后,由申林林购买砍刀,先后两次纠集同伙深夜持刀到张某家附近,伺机殴打张某,因没找到人均未得逞。

  同年7月16日,申林林、刘万强在博爱县某酒店门口发现张某和郝某驾驶的银灰色面包车后,遂纠集宋鹏鹏、王亚兵等几名被告乘车跟踪至中站区某会所门前。次日1时30分,当受害人郝某、张某、周某三人出门上车准备离开时,早在附近等候的宋鹏鹏、王亚兵等6人持砍刀将车围住,并拉开车门或砸坏车窗玻璃朝三人猛砍。经鉴定,张某、周某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伤,郝某的损伤程度不构成轻伤。

  经公安机关缜密侦查,截至同年8月29日,10名被告人相继落网。

  刀砍钢管抡

  涉案人众多

  法院审理查明,自2006年起,朱二保、付遥遥等人先后在市区和沁阳市等地与人发生口角后,纠集同伙将对方砍伤打伤的犯罪事实。

  2006年4月22日,朱二保等人在沁阳市某网吧内玩耍,因要了网吧两瓶饮料没给钱,被该网吧网管人员朱某说了几句,便共同持刀将朱某砍伤。经鉴定,朱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2007年12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茹某伙同刘林林(另案处理)等人在沁阳市某歌舞厅唱歌时,因刘林林与同在该歌舞厅唱歌的段某、张某发生口角,茹某打电话将被告人付瑶瑶叫来后,刘林林、付瑶瑶二人持刀冲进包间内将段某、张某二人砍伤。经鉴定,段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偏重),张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此外,2006年5月27日、7月19日,被告人朱二保伙同陆二求、张国宾等人持刀或钢管在沁阳市娱乐场所处分别无故对被害人董某和王某进行殴打。经鉴定,两名被害人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2007年9月2日,被告人付遥遥伙同张国宾持钢管、板凳在沁阳市某小区无故对桑某等人进行殴打,并将桑某打成轻微伤。

  害人终害己

  依法受严惩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二保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朱二保、付遥遥等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朱二保、付遥遥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鉴于被告人马某、王某等人犯罪时均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公诉人、辩护人和法官当庭对其进行了法庭教育。

  法院最后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朱二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付遥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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