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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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快速反应能力 强化应急处置机制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对应急处置机制建设的现状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2-07-09 17:15:02


    当前,我国正处在一个重要的经济、社会转型期,由于各种因素的相互作用,各种社会矛盾纷繁复杂,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随着广大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逐渐增强等原因,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前沿阵地,人民法院已经成为了社会不稳定因素集中展现的“聚集地”,这也就决定了人民法院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所肩负的重要责任和必须要起到的特有作用。随着各种案件复杂程度的增加,人民法院面对的各种上访情况逐年上升也日趋复杂,多种因素激发了上访人的机会主义心理,使其更加笃信“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近年来已经表现出了数量扩大、规模增加、行为激烈、对抗性强等特点,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危害公共安全,影响着社会和谐稳定。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防控机制,快速处置、妥善解决涉诉类突发性事件就成了人民法院不得不正视的重要课题,而涉诉类突发性事件的处置就义不容辞地落在了负责保障审判和执行工作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肩头。本文拟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急处置机制建设的现状和发展,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与大家共勉。

    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急处置机制建设的概况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作为人民法院中的一支准军事化力量,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在日常工作中担负着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值庭、刑事案件被告人的押解和看管,各种法律文书的送达、民事、行政案件的协助执行以及人民法院的安全保卫等职责,作为一线干警,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对外的窗口形象,也是人民法院应对涉诉类突发性事件的主要参与者和处置者,在目前复杂的社会情况下,他们肩负着十分重要的维稳使命。

    突发性事件的发生原因和类型复杂多样,很多情况能够提前发现并加以预防,极少数事件的发生没有征兆,难以提前做到充足准备,基于此,对突发性事件类型和成因的分析归类就显得极为重要。目前,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面对的突发性事件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

    1、非诉类突发事件。此类突发事件最为复杂,发生较为突然,不易提前发现,发生原因和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多数当事人由于案件原因满腹怨气来到法院,看什么都不顺眼,有拒绝安检、拒绝登记的,有立案不成大吵大闹的,有找人因联系不上吵闹的,更有甚者是对政法机关有仇视心理蓄意犯罪的,还有因对社会不满随意报复等等。这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身处一线,对突发事件情况的掌控就显得十分重要。面对真实来办事却不了解流程的当事人,法警要及时处理,耐心解释,以稳定当事人情绪作为首要任务,短时间内迅速消除当事人抵触情绪,化解矛盾。针对形迹可疑、无法出示任何有效证件且无端大吵大闹危害办公秩序乃至存在危害安全的的可疑人员,司法警察要在做好安全防范的同时迅速通知备勤警力,及时控制现场并先想办法带离办公区,避免形成人群围观,积极防止无法预料的恶性事件发生,待核对身份无误后再做出相应的处置。对于有仇视社会,蓄意犯罪苗头的,要在通知当地公安机关的同时果断及时予以处置。

    2、上访类突发事件。 近几年来,上访案件数量逐年增多,其中集体访、越级访和重复访愈演愈烈。某些上访人为了引起领导重视和注意、刻意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采取围堵人民法院大门、扯条幅、身披孝衣或大字报,抬骨灰盒和遗像,到大门口躺卧、静坐、阻拦法院进出车辆等方式要求面见人民法院主要领导,常常引起不明真相的群众围观和议论,严重干扰了人民法院正常的办公秩序和正常工作。由于此类突发事件涉及具体案件,法警部门在发现有闹事征兆时要迅速了解案件和当事人基本情况并通知信访部门、办案单位,迅速布置警力在劝解当事人的同时疏散围观群众,做好录像照相等取证工作,在做现场群众的劝解工作中,要杜绝态度蛮横、语言生硬和动作粗暴,防止出现抵触情绪进而事态扩大,要用文明的语言和举止将主要上访人劝离现场,带至信访办公室等待案件承办人劝解处理。

    3、案件庭审突发事件。案件审判过程一般是双方当事人争议和矛盾最激化的时候。此时原被告双方对峙公堂、各持己见,往往争得面红耳赤、互不相让,更有甚者在法庭里就互相谩骂殴打,严重扰乱了庭审秩序。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这时的首要任务就是维护法庭秩序,对旁听人员进行管理,对案件当事人劝其稳控情绪,以保证庭审过程的继续。在双方退庭时,则需要法警避免双方人员近距离接触,以防发生肢体冲突。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司法警察一方面肩负着押解、看管犯罪嫌疑人的任务,同时,还肩负着庭审秩序的维护职责,特别是一些案情复杂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一方面广受社会关注,另一方面,案件被害人涉及人数较多,且情绪激动,这时的安全稳定尤其重要。司法警察在押解、看管过程中要严格遵照各项规则的要求,严格使用所拥有的警械具,做到每个环节勤检查,时刻保持高度警惕性,要全力防止被害人家属殴打伤害被告人,还要防止出现被告人自杀、自残、伤人、逃跑等情况的发生,押解组和庭审秩序维护组分工明确,团结协作,严格按照突发情况处置预案进行处置,确保庭审万无一失。例如我们去年审理的广受媒体关注的“瘦肉精”案件和南阳白玉岗案件,司法警察就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4、执行类突发事件。当前,随着案件的增多和多元化,执行工作人员的压力也日益增大,司法警察的作用就体现在执行干警面对暴力抗法或者进行强制执行时,而这时往往是当事人情绪最不稳定,最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时候。当面对这种情况时,要适时地进行劝导教育,特别是对于不懂法的当事人,更应该首先对其讲清楚相关的法律法规,引导当事人理性地面对强制执行。司法警察在协助执行过程中,应尽量协助执行人员去化解矛盾,尽力将矛盾点降到最低,注意言行举止,不让不知情的旁观者认为是警察在暴力执法。面对各项工作都已开展到位依然执迷不悟的的暴力抗法者,要坚决服从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命令,听从指挥、行动迅速,积极做好现场秩序维护和警戒工作,维护好国家法律的威严和人民法院的形象。

         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急处置机制建设存在的问题

         法院司法警察作为法院接待当事人的第一道窗口,作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保障力量,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具有威慑力大、反应迅速、处置突发事件快等特点,适应了当前法院维稳工作的实际需要,是维稳队伍中一支必不可少的力量。但在实际处突工作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

    1、司法警察参与维稳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沟通不畅,执法职责和依据还存在较多空白。维稳应急处置工作重在预防,提前掌握了充足的基本信息就等于把握住了主动权,信息对于涉诉类当事人和上访人引发的突发事件的快速处置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但目前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处置此类突发事件时大多处于被动状态,很少掌握或不掌握维稳工作信息,相关的信息沟通渠道也未有效建立,突发事件发生时仅了解案件情况就占去了很多时间,遇到集体访或群体性突发事件就会贻误最佳处置机会,影响处置效果。当前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履行职务主要是依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进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出台,而《暂行条例》中也没有细述到司法警察应对不稳定因素时应该如何处理,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往往是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容易受到有无执法权的质疑,所以司法警察在维稳工作中往往无所适从。特别是年轻的法警同志,往往把握不好“劝导”和“采取强制措施”这个度,一味劝导有时不但不能化解矛盾,反而会助长闹事者的气焰;而强行制止又会被扣以“警察打人”的帽子,使得司法警察实际工作中往往是进退两难,无从下手,处境较为尴尬。而公安机关的防暴警察在处置突发事件时,由于职责明确,执法有据,就可放手对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者积极采取措施,然后交由当地公安派出机关依法处理。因此,人民法院应该着力从制度建设方面入手,建立司法警察参与维稳工作长效机制,使司法警察参与维稳工作真正常态化、高效化。

    2、司法警察应对突发事件时个别人存在思想麻痹、缺乏忧患意识、防范意识不强、防范措施不到位等情况。

    由于从事的工作性质特殊,司法警察大多见惯了一些突发事件,在积累了一定处置经验的同时也有了一定的麻痹和侥幸心理,常常认为大都是些难缠的当事人,闹一闹吵两句就走了,无需花费太多精力时刻注意防范。岂不知正是由于思想的麻痹和侥幸的心理,那些看似普通平常的案件当事人中有些会做出过激行为和惊天大案,根据现有的案例通报,各类危害法院审判执行秩序、伤害法院干警和来院群众人身安全的事件事发前均没有明显的征兆和迹象,正如一位领导说过的那样:由于人民法院的工作性质,法院司法警察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发生突发事件是必然的,没有发生才是偶然的。现实工作中,一些法院的门卫和安检工作处于应付状态,人员和设施跟不上,形同虚设。在日常的值班和安检工作中,部分法警不习惯携带配发的制式警棍、催泪瓦斯等防卫制止性武器,有的耐不住值班的寂寞脱岗串岗,使机关安全防范处于力量真空。个别法院没有针对突发安全事件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有的法院虽有应急处置预案却缺少必要的针对性演练。

    3、人民法院的硬件安全设施有待进一步提高和完善。

     由于办公环境的逐渐改善,人民法院的办公面积的增加也给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带来了一些难度,对讲机和电话的应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通讯的难题,但仍然难以实现突发事件发生时争分夺秒的最佳报警效果,多数人民法院的审判法庭和重要办公场所没有安装电铃报警和即时广播,在出现重大安全突发事件时难以第一时间确定具体方位和通知全体干警,存在一定的防范措施隐患。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还发现,经常进出人民法院的一些当事人和上访户对人民法院内部的专用通道和进出方法相当的熟悉并总结出了一定行之有效的“诀窍”,由于法院内部通道门较多且大部分设置为一道门,力量所限也无法每个通道门均设置司法警察看管,法官持卡通过时无关当事人也随同通过,有的法官打开通道门后为了回来方便刻意不上锁,大多法官对当事人随同通过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造成当事人在办公区内随意乱窜的情况,无形中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安全隐患。另外,按照目前的要求,来访当事人在进入人民法院后均进行了安全检查,基本上能够避免违禁物品的进入,但由于大多法院没有配置身份证检测系统和楼层门禁系统,使来访当事人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无法保障,无法查询与核对来访人的真实身份与安全等级,也难以严格监控到当事人在办公区的准确行踪,给安全工作留下了很大的隐患,前几年发生的一起当事人正常登记进入法院后,用领带将法院一名领导在办公室里几乎勒死的恶性事件为我们的安全工作敲响了警钟。

    三、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进一步加强应急处置机制建设的对策建议

         鉴于目前存在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急处置机制建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本文试着提出以下几点对策和建议:

    1、加强相关调查研究、立法明确职责,加强维稳工作信息交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参与维稳工作处置突发事件越来越显现出重要作用和效果,我们要加强调查研究,综合各地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维稳应急处置机制工作的共性问题呈报上级法院,以期能够早日出台《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法》,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的职责和权力,使各项工作和活动有法可依,依法化解法院工作中遇到的的各种不稳定因素。各类突发性事件的发生都有其特定原因,及时掌握相关案件以及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十分重要,掌握的充分既可以在突发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妥善处置,有时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工作,目前普遍存在的“轻预防、重处置”的倾向使应急处置工作处于被动应付状态,殊不知预防是解决危机的最好方法。鉴于当前司法警察在法院工作中的特殊性质,在遇到任何突发情况时,法警不了解案件,都要请示审判人员如何处理,在处置涉案类突发事件工作中对业务法官的依赖性太强,基本没有自主解决矛盾纠纷的办法。如果遇到办案法官不在单位的情况,法警往往就难以独自解决来访当事人的困难,这对于法院维稳工作的开展是很不利的。因此法院法警部门要和相关业务部门多进行交流,并把这种交流制度化、长效化。增加对于一些“老信访户”的了解,积极向办案法官学习稳控当事人情绪的技巧,有利于在必要时法警同志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情况对症下药地进行劝导,在第一时间有效地布置劝导人员和方案,快速稳控当事人的情绪,甚至避免突发事件的发生。

         2、提高危机意识、责任意识,增强法律专业知识,加强体能技能训练、突出快速反映意识和能力。要结合各地法院发生的具体安全案例经常性的开展危机意识和责任意识的教育,要让每一名法警都认识到不法分子的凶残和我们肩负的重要责任,在文明执法的同时要时刻提防突然袭击的凶器。要按照规定携带制式武器和械具,加强值班、巡逻和安检工作的监督和检查,要时刻保持警惕,不断增强安全防范意识。由于不少基层法院的法警都不是学习法律专业的,对于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了解不多。当面对当事人提出的各种问题,法警同志往往无法回答,这在某种程度上会更加激化当事人的怨气,甚至让有些当事人觉得是“法院说不出理来了”,这必然是非常不利于当事人情绪的稳控的。提高法警的法律知识,使得法警能自如地应对前来的当事人,有力地说服当事人理性地看待官司,理性地来打官司,能够切实起到化解矛盾的作用。法警工作离不开日常的体能技能训练,在遇到暴力抗法或者严重扰闹法庭的情况,司法警察要能够在危急时刻挺身而出,迅速及时稳控现场秩序。经常性的举办司法警察骨干业务交流培训班,针对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和好的经验进行交流与培训,以期司法警察能够适应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高处置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司法警察部门必须针对各种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制定详细的处置预案,科学的设计处置方案和方法,要对方案不断的进行论证和修正,并将处置方案的训练制度化、常态化,做到快速反应、有效防卫,这样才能确保紧急时刻“拉得出、打得响”,真正守护好法院维稳工作的最后一道关。

        3、进一步巩固与当地公安部门紧密配合的的安全保卫联动机制。在当前维稳工作形势不容乐观的大环境下,法院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职能单位发挥发挥着极其重要的积极作用,由于司法警察在法院干警中所占比重原因,在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和群体性突发事件时单靠法院司法警察的力量明显不足,因此加强与公安部门的紧密配合就显得势在必行。按照最高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通知要求,一些法院先后与当地公安部门共同建立了安全保卫联动机制,实现了较为完善的治安联防系统,公安部门在人财物方面优先倾斜法院安全工作,选派精干人员提供先进设备运用丰富经验配合人民法院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已经取得了较好的实际效果,有效震慑了针对人民法院的违法犯罪活动。在今后工作中,要继续推进这种联动模式,不断提高和深化相关机制,共同维护社会稳定,筑牢法院维稳防线。

    4、加大安保设施投入力度,不留安全事故隐患。发生在人民法院的各类突发事件大多事关机关和人身安全,安全工作无小事,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大安全保障设施的资金投入力度,设计办公楼时,在办公楼的出入口、通道、安检门、监控设施、审判庭以及羁押场所等方面进行前瞻性的科学设计。没有新办公楼的,对旧办公区通道、监控、安检设施进行升级换代,对内部通道加装像银行专用的两道感应门,第一道门不关好第二道门无法打开,有效防止无关人员出入内部通道。为提高司法警察应急处置突发事件的速度,建议各级人民法院在法院门岗、安检岗、各审判庭以及敏感位置设置警铃装置,结合消防广播、监控、对讲机、电话等设备设施能够更好的发挥快速报警、快速定位的特有功能,为快速出击、有效处置突发事件提供有效保证。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地人民法院也是处于摸索和边干边总结的状态,没有一成不变的固定的模式可供借鉴和照搬。实际工作中我们看到,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参与维稳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还不够健全。部分人民法院对司法警察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重视程度还不够,各地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急处置机制建设的相关调研和交流还有待进一步深入。因此,各级法院应该充分发挥法院司法警察在人民法院维稳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加大投入、科学配置资源,科学合理制定处置预案,建立信息共享和沟通机制,形成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处置突发事件的长效工作机制,筑牢维稳防线,全力维护人民法院正常的办公审判秩序。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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