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有“七出、三不去”制度,其中的“七出”既是赋予男人的一种权利,同时也是对男人权利的限制,还是对女人的一种保护。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男人要休妻,不能无缘无故,必须符合“七出”之条,即,“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其中的“无子”是指年过五十还没有生子,此条规定其实早已因一夫多妻制的实行而实际上被废除,女子只要允许丈夫纳妾,不管多大都是不会被休的;“恶疾”,古人的解释是“不可与共粢盛(备祭祀供品)”,东汉许慎《说文解字》中的解释说:“疠,恶疾也。”“疠”通“癞”,就是麻风病,故所谓的“恶疾”是指麻风病。后来的人们又把神经病列为恶疾。其他五条都是女子犯了不可容忍的过错。男人要休妻,必须符合这“七出”之条的其中之一才行,否则,男人是无权休妻的。而且,女人还持有对抗“七出”之条的尚方宝剑,那就是“三不去”制度。所谓的“三不去”,是指符合三种情况丈夫不得休妻:一是“有所取无所归”,二是“与更三年丧”,三是“前贫贱后富贵”。所谓“有所取无所归”,是指若妻子被休其无家可归;所谓的“与更三年丧”,是指与丈夫一道为公婆养老送终、守孝三年;所谓的“前贫贱后富贵”是指结婚时夫家贫穷,后来富贵的。凡是存在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男人便不得休妻(女人犯“淫佚”则不受“三不去”的限制)。此“七出”、“三不去”制度,比之现在所谓“男女平等”时代对妇女的保护,可以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现在的男人,有了几个臭钱就要换妻,而法律规定的“夫妻感情破裂”之离婚标准,就是对这种混帐男人随意换妻的法律保护——男人有意换妻,难道还制造不出“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来吗?即便没有任何事实,只要男人一而再(无需“再而三”)地起诉离婚(这在当今的法律是准许的),法院一定会判决离婚的。相比之下,我们还有什么理由指责古代制度之落后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