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武陟一司机喝酒后驾车与人发生纠纷,结果报警后被民警发现酒后驾车,自己对民警不满意,还谩骂殴打,结果以妨害公务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2011年8月2日14时许,被告人王进店酒后驾驶豫CR0301号解放牌轻型货车,沿郑常路由东向西行至武陟县詹店立交桥下一手机店交话费,因交费问题与营业厅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工作人员遂打110电话报警。武陟县公安局詹店派出所接县局110指令后,派民警到现场处理,王进店不听劝阻,继续吵骂。民警发现其饮酒并驾车,遂让王进店吹气测酒精含量,王进店拒不配合,民警将王进店带至詹店派出所处理。王进店指使被告人王中刚回工地喊人,王中刚回到工地,带领被告人王丰国、李省伟等人闯进詹店派出所,伙同王进店在派出所院内对正在办理案件的民警张琳、李光发等人进行谩骂殴打。经对被告人王进店抽血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1mg/100ml。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进店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王进店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照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王进店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 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