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生意场上发生纠纷,为了给对方一点颜色看看,许某便纠集数十人持刀、棍将对方两人打成轻伤。7月16日,许某等十二名主要参与者被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判处了拘役四个月到三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
2011年3月底,张某在焦煤集团鑫珠春公司经营煤炭生意过程中与同样在此经营煤炭生意的焦作市中站区朱村工人村祁某、李某为首的经营者发生矛盾,随后张某意欲通过许某等人出面调解此矛盾。2011年4月2日下午,给张某拉煤的拉煤车被祁某、李某带领的多人拦截,许某等人即前往煤场查看,后双方走开。2011年4月3日9时左右,李某又指使他人将给张某拉煤的拉煤车拦截,并准备洋镐把、铁钎等工具等候。被告人许某得知张某的拉煤车又被拦截后,即纠集韩某等数十人,一块前往焦煤集团鑫珠春公司矸集东侧空地内,此时,公安机关接到报警赶到现场,李某纠集的人看到警车后,扔下棍、铁钎等工具逃跑,剩下七、八个人仍在原地,被告人许某等人持刀、棍便对还在场的薛某、赵某、翟某进行殴打,将三人打伤。后韩某等人将停放在鑫珠春公司矸集东侧空地上的两辆长安之星面包车砸坏。经焦作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赵某、翟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薛某的损伤程度为不构成轻伤。经焦作市中站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两辆长安之星面包车损失价值为3425元。案发后,张某赔偿翟某、赵某、薛某经济损失75万元,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许某赔偿两辆长安之星面包车经济损失3425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韩某等十二名被告人持械聚众斗殴,致二人轻伤,十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案发后,十二名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