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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瘾君子以贩养吸 贩卖毒品判五年

  发布时间:2012-07-20 11:24:41


    瘾君子王某,为了获取高昂的毒资,不惜铤而走险,以贩养吸。7月17日,被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11年10月31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骑车到焦作市新华北街焦作市矿务局供应处家属院王某某(另案处理)的家中,将0.2克毒品卖于王某某,得毒资100元。经鉴定,该0.2克毒品含海洛因成分;2011年10月31日警方从被告人王某的家中缴获毒品8.4克。王某用此毒品来以贩养吸。经鉴定,该8.4克毒品含海洛因成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向他人贩卖毒品0.2克,另有8.4克以贩养吸,贩卖毒品超过7克,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王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王某以贩养吸,量刑时应考虑其吸食毒品的情节,酌情从轻处罚。其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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