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经营煤炭生意,身为水库管理处主任的张某,竟私自挪用水库工程款37万元。因其有自首退赃情节,7月18日,被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2011年初,被告人张某利用担任焦作市群英水库管理处主任兼任焦作市飞龙水利水电工程养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伙同单位会计庞某、出纳王某(二人另案处理)挪用本单位工程款37万元用于经营煤炭生意。2011年11月7日,被告人张某在被双规时主动交待了有关部门尚未掌握的挪用公款的事实,并退还了该款。庭审中,被告人张某主动赔偿本单位利息损失14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挪用本单位公款37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其向纪检部门主动、如实供述自己尚不被相关部门掌握的伙同他人挪用公款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主动退出赃款,并主动赔偿本单位利息损失1400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