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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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施暴伤妻 红颜一怒离婚

  发布时间:2012-07-20 11:35:48


    昨日,山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家庭暴力起诉离婚的案件。原告艳艳因不能忍受被告王庆的家庭暴力,被迫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准予艳艳与王庆离婚。并对女儿的抚养、财产分割作出处理。

    焦作某村村民艳艳和王庆于2012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不睦,2012年3月19日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王庆用铁锤击打艳艳,艳艳发觉后用右手抵挡,致右前臂被打伤,经医院检查,右侧尺骨远端横断骨折,2012年5月27日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2012年5月30日晚,艳艳外出回家,双方再次发生纠纷,王庆用木棒击打艳艳右肩胛,手臂等处,艳艳受伤后当日即到医院住院治疗7天,花医疗费1200.80元,经检查,艳艳右侧肩胛冈裂性骨折,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艳艳不堪忍受王庆对其实施的家庭暴力,于2012年7月5日向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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