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娉娉袅袅十三余,豆蔻梢头二月初。”十三年华的婷婷(化名)正如含苞花蕾,却不曾想到一场车祸打破了青春的梦想。2012年7月20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车祸而导致容貌损毁的婷婷依法得到了被告翟某和人保公司共计104566.48元的赔偿,但是这场飞来横祸带来的影响可能经久不能消弭。
2011年7月24日11时15分,婷婷与另一少女慧慧(化名)驾驶电动车行至影视路与龙山路交叉口与豫HB0077号大货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婷婷与慧慧受伤。事发后,二人先在中站区人民医院检查,后转入焦作市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婷婷伤势较重,且面部瘢痕构成十级伤残。慧慧颅脑受伤,全身多处骨折。
法院经审理认为,货车司机李某驾驶机动车与婷婷、慧慧发生交通事故属实,经交警部门认定货车司机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因李某系被告翟某雇佣的司机,故翟某应对婷婷、慧慧承担赔偿责任。翟某所有的货车在人保公司办理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故人保公司也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婷婷损失,遂依法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