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当前正处在社会转型关键期,民事纠纷呈现出数量多、成因复杂、化解困难等特点,探寻民事纠纷的有效解决之道便迫在眉睫、刻不容缓。张立勇院长曾讲过:“调解是最高层次的审判”。因调解具备有利于一次性和彻底性解决民事纠纷、易于执行、善于修复或维持社会关系、成本低廉、案结事了等优点,焦作市两级法院一直致力于以调解结案为主的多元司法手段化解会矛盾。
2009年全市法院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13343件,调撤结案9200件,调撤率为68.95%;2010年结案12096件,调撤结案9121件,调撤率为75.41%;2011年审结17111件,调撤结案12954件,调撤率为75.71%。三年来调撤结案数和调撤率均呈上升趋势。
一、焦作市法院民事调解工作的主要措施及成就
1,构建多元化调解机制,强化民事诉讼全程调解。“定纷止争、案结事了”是民事审判法官的办案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不断强化诉内衔接,积极构建多元调解新机制。利用诉前有利时机,进行调解,变被动审判为优化诉前服务、强化诉外调解,推动法官与当事人、法院与基层组织实现良性诉前互动,构建党委领导、法院主导、多元联动的纠纷化解模式,为当事人提供便捷的诉讼服务,提高了诉前调解率,降低了当事人诉讼成本,很大程度上减少了矛盾对抗。强化诉外衔接,构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化解机制。“法院政绩,应体现在化解了多少矛盾,而不是审结了多少案件”。司法既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完全可以成为预防和调处矛盾纠纷的“前线”。人民法院要重视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必须利用各种有效的方式和渠道,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认真做好庭前调解、庭中调解和庭后调解,把调解贯穿于诉讼的每一环节,减轻当事人诉累,使得一大批看似矛盾对立尖锐的案件得到有效化解,尤其是在家事审判中充分运用调解已成为维护家庭稳定、打造和谐社会的有力手段,并同时涌现了一大批调解能手。中央政法委表彰的全国优秀党员干警、一等功荣立者焦作中院民一庭优秀法官李玉香同志创造性地提出了“亲情调解十法”,近三年来,使30多个濒临破碎的家庭重归于好,她的经验被张立勇院长亲自批示,要求在全省法院推广。
2,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建立多方联动调解长效机制。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各项改革措施的深化,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了“类型增多,数量增多,群体性纠纷增多,冲突性增强,矛盾相互交织解决难度大,抗法和不尊重生效判决上访的多”的新特点,针对新形势,全市两级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积极协调信访、社会劳动保障等部门的联系、配合与协调等工作,有效化解矛盾。调动各种手段,多管齐下,做各方当事人的工作,妥善处理纠纷。并形成了 “党政领导、法院指导、社会参与、三调联动”的民事纠纷“大调处”新机制,协调和组织社会上各方面的力量,共同解决矛盾纠纷,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和萌芽状态,从而缓解人民法院的诉讼压力,节省司法资源,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达到案结事了,定分止争之目的,形成了法院指导下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共同调处解决民事纠纷的“大合唱”格局。
通过该机制的运作,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审判工作形成了“三降两升”的态势,即受理、上诉、申诉案件数量大幅度下降,调解率、案件执结率大幅度上升,案件审理进入了良性循环的状态。大调处机制始于群众诉求,行于社会责任,强于民生根本,是实现司法为民的重大举措,是建立民事纠纷诉前解决机制和建立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有益尝试,符合我国转型社会实际,做到了服调息诉、案结事了,同时也是密切党群关系、树立法治权威、宣传法律知识、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平台和载体。
3,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巡回审判践行司法为民理念。焦作市两级法院2009年重视诉讼调解以来所取得的“两高两低”(调解率高、案件可执行率高、上诉率低、信访率低)工作局面有力说明了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现实意义。马锡五审判方式,其主要特点是:深入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了解案情,依靠群众,依法合理判决案件。经常巡回各地,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便。马锡五审判方式曾经被认为已经过时,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要求,其实只要与现代法治精神相对接,和现代审判相统一,马锡五审判方式发挥空间就很大。在遵循程序法要求、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同时,积极探索审判新形势,加大巡回审判力度,不仅方便了群众诉讼,而且通过与当事人的亲切沟通,让当事人对我们法院的工作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增加了当事人对法院的信任度,有效地促进了矛盾化解。
继承与发展马锡五审判方式要实现长效化而不至于昙花一现,离不开科学理念的塑造和有效方法的创新。若没有科学的理念和有效的方法,相关的实践则很可能会沦为空泛的口号和短暂的风景。马锡五的审判方式没有固定程序,在生产力低下的熟人社会可以适用;在经济发达的地区,需要一套正规化的程序,而且从世界法治发展潮流看,社会愈发展程序愈精密、复杂。未来的诉讼改革,可以对简单案件实行更快速简便的方式,有些案件甚至可以在夜里审在周末审,在这些方面,马锡五精神中“司法接近社会、接近民众”的成分都可资借鉴。
4,积极进行判后答疑,力促案结事了人和。常言道:话越说越清,理越辩越明。为降低当事人对法院裁判的抵触情绪,减少涉诉信访,增强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树立公正司法、为民司法的理念,创新司法为民载体,推行判后主动答疑制度,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首先,明确判后的答疑主体。案件的主审法官、合议庭审判长是判后答疑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所办案件的判后答疑工作。案件当事人对判决有异议时,答疑法官要主动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细心释法明理,当事人不愿意由答疑法官答疑的,可选择其他法官答疑,或交由信访接待室指定法官答疑。如果当事人仍不服的,由分管院领导负责接待答复。其次,明确判后的答疑重点。法官在收到相关答疑问题后,有针对性地向当事人解释法律规定、证据认定、裁判理由、裁判文书的文意和有关诉讼程序等问题。对裁判文书表达上的瑕疵或审理程序的一般缺陷,不影响裁判实体结果的,答疑法官应当通知原承办人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申请人释明该疏漏不影响裁判文书公正性的理由,取得当事人理解,化解对抗心理;答疑法官与案件原承办法官或审判组织就裁判思路、证据采信、定性裁量等处理意见不一致时,应当暂缓答复,通过案件会商形式,在形成统一意见后再予以答复。最后,明确判后的反馈制度。答疑法官在答疑过程中保持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对当事人人数众多,对抗性强、矛盾易激化,社会关注并存在不稳定因素等情形的,及时向庭、院领导汇报,并反馈给信访答疑办公室及相关庭室,由信访答疑办公室牵头做好应急预案。对答疑中发现的带有共性的问题,加强调研,为改进审判工作和公共决策提供参考。
5,加强信息调研法制宣传,积极营造民事调解工作良好氛围。
积极营造调解工作氛围,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以案说法,介绍调解活动的典型案例,宣传先进模范人物。注重信息调研,及时总结调解经验及时推广,发现调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过与媒体合作,对典型案例进行宣传报道,在全社会形成大调解、大和解的舆论氛围,树立司法公信力,延伸司法审判职能,进而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二、当前民事调解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民事调解工作开展的总体情况是良好的,但实际工作中,也存在着影响制约调解工作有效开展的一些因素:
1、受上级法院对基层法院当庭宣判率和同期结案率等指标考核的影响,为了提高考核分数,对案情简单、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案件,一般都采取了一次开庭并当庭宣判,这在客观上制约了调解率的提高。同样为了提高结案率,往往造成年底突击结案,由于时间短,一般不愿过多调解,也会造成调解率的下降。
2、“ 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使法官无法抽出过多的时间和精力做过细的调解工作。近年来民事案件数量增长迅速, 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特别是 法官办案压力日益增大, 在结案压力下, 法官一般会采取判决方式结案, 并以此加快办案节奏, 提高办案效率。
3、对诉讼调解存在认识上的偏差。有的法官仅把调解当作回避办案风险的手段, 对处理把握得准的案件, 不愿花时间做调解工作, 遇到把握不准的案件才想方设法进行调解, 对调解工作有功利性倾向。
4、缺乏调解方法和技巧。有的法官对调解工作存在畏难思想,不愿做也不想做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有的满足于“和稀泥”式的调解方法,缺乏对调解技能和调解艺术的总体把握;有的法官在高强度的任务压力和快节奏的审判流程下,找不到头绪,调解效率低下,有的案子甚至久调不决;一些年轻法官,学历高但社会经验不足,调解能力相对较低 。
5、当事人下落不明或拒不到庭造成调解工作客观上无法开展。当前人员流动性大, 被告难找, 送达难、被告到庭率低的问题较为突出, 需要公告送达的案件所占比例较大, 此类案件的存在使调解工作无法有效开展, 影响了调解率;部分当事人虽然送达,但对诉讼消极应对, 拒不到庭, 被告到庭率低造成调解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6、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当前社会诚信度不高,一些当事人缺乏诚信意识,达成调解后并不自动履行,一些案件仍需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导致当事人对于诉讼调解的信赖度下降。
7、律师的风险代理使得调解变得困难。目前有的律师以风险代理为主, 案件的结果与律师的经济利益直接挂钩, 若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律师的代理费会下降, 所以, 一些案件在调解时律师往往不起作用, 使得一些能够调成的案件无法调解结案。
8、婚姻案件越来越多。审判实践表明,婚姻案件的调解结案率在各种类型案件中,调解难度最大,调解率最低,婚姻案件的增多影响了案件的整体调解结案率。
三、继续加大调解工作力度的意见和建议
1、以案结事了为目标。民事案件的审结应以质量作为根本, 以案结事了作为最大的效率,作为最高追求和终极目标。调解始终强调当事人参与, 通过当事人自愿协商而不是法官依法裁判来解决纠纷,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诉讼的对抗性, 促进当事人之间互谅互让, 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2、确立庭前调解制度, 提高法官的调解积极性。确立庭前调解制度, 将调解确立为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 赋予法官对民事案件进行调解的职责, 即可以树立法官进行民事调解的责任心, 最大限度地提高民事诉讼的调解率, 化解民事纠纷, 又可以使相当比例的案件在开庭前解决, 减轻法官的工作量, 提高工作效率。
3、创新调解方法,提高调解的能力和水平。为进一步提高诉讼调解率, 应在调解方法上进行创新, 制定类型化案件调解规定, 对不同的案件运用不同的方法进行调解, 同时对适合的案件作重点的调解工作, 可以使诉讼调解的优势更加充分地发挥, 迅速妥善地解决纠纷。
4、调整现行的审判质量和绩效考核指标,使各项考核指标更加注重实际,实现审判工作的廉洁高效。
5、加强法院与律师界及其管理机构的沟通、协调。在调解的过程中,对于有律师的当事人,要引导代理律师主动配合法院工作,共同促进案件调解,提高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6、明确调解期限。目前法律对审判期限有明确的规定,但同时规定调解期间不计审限,这就导致一些案件久拖不决,甚至成了一些法官滥用职权的挡箭牌,调解成了个别积案的豁免理由。迟到的正义非正义,应当在立法或是司法解释中对调解规定一定期限,不能为了追求调解率,而使案件久拖不决,同时能够相对挤压审判人员权力寻租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