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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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雇建房摔伤 雇主房东担责

  发布时间:2012-07-24 15:52:29


    雇员在为他人建房时不慎摔伤,雇主和房东相互推脱责任拒绝承担赔偿责任。2012年7月23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雇主和房东各承担40%和30%的赔偿责任,雇员自行承担30%的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许小明受雇于被告王强从事建筑行业。2011年11月18日,原告在为房东许成昆建造私房时从7米多高的房上坠落受伤,经送焦作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38天,共花去医疗费41370元。后经鉴定伤残等级为6级,两被告在先期支付医疗费4000元后拒绝向原告再行支付。被告王强没有相关从业资格。

    法院经审理认为,许成昆与王强约定,由王强为许成昆盖三层小楼,并约定包工不包料,按每平方米40元计算工程款,其二人已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原告许小明由王强叫至许成昆处干活,并由王强向原告许小明支付劳动报酬,王强与许小明之间已经形成雇佣关系。许小明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王强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许成昆建造房屋,选任没有从业资格的王强承揽施工,许成昆对承揽人的选任上存在明显过失,是造成原告许小明发生事故夫人原因之一,其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外,原告许小明明知其无从业资格,仍然从事风险性大的作业,其对自身事故的发生存在明显过失,对自身遭受的损害应自负部分责任。因此,原告许小明自负30%的责任,被告许成昆负30%的责任,被告王强负40%的责任。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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