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丁某为人建房,却被高压线击中构成伤残。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法院判决众多被告按照各自过错比例承担相应责任。
2010年4月18日,原告丁某接到被告方某的电话,让其到方某位于小房村养殖厂盖房子。该房位于110千伏高压线6-7号杆正下方。2010年4月20日上午9时许,被告李某操作其改装的吊车往房上吊装预制板时,吊臂触及高压线,致使正在作业的丁某被电击伤,经鉴定丁某构成四级伤残,部分护理依赖。被告方某是房主,与原告系雇佣关系。被告供电公司是击伤原告的高压线的产权人,养殖厂是被告小房村委统一规划的。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丁某在施工作业的过程中遭电击致伤,是原告及其家庭的不幸,因此带来的经济上损失和精神上的痛苦应当在相关责任人之间进行分配。李某无驾驶机械吊车的相应资质,操作无安全措施的自制吊车,为房主方某建房工地施工,在施工过程中不注意安全防范,吊车吊臂触及高压线造成触电事故,直接造成原告受伤的后果,对此李某应承担赔偿责任;丁某基于与房主方某的雇佣关系,选择由雇主赔偿责任,于法有据。被告方某在选择施工人员上有明显过错,不应当选择没有建筑资质的丁某为其盖房,同时不合理安排建房施工地点,将建房地点安排在110千伏高压线6-7号杆的正下方,造成事故隐患,并最终导致原告触电事故的发生,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供电公司架设的高压线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但供电公司对高压线路有安全巡视义务,对高压线下的违章建设也有制止和告诫义务,本案供电公司对高压线下大片养殖厂的规划不可能不知情,但未履行上述义务,对原告的触电事故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小房村村委明知高压线下不得有建筑物的用电规定,而将土地租赁给方某搞养殖生产,也未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而且在房主违章建房时没有予以制止,最后造成原告触电事故的发生,对此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丁某作为一名智力健全的成年人,应当预见在高压线下作业具有危险性,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因此也有过错,且其没有从事建筑行业的相应资质,应减轻其他各被告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及当事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和社会责任等因素,原告自行承担赔偿总额的10%,直接致伤人吊车司机李某承担赔偿总额的30%,房主方某和供电公司及小房村村委会各自承担赔偿总额的20%。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确定各自的责任,故本案不适用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