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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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晚报》:车胎爆炸 伤了修车人

法院近日判决:车主和修车人四六成担责

  发布时间:2012-08-07 08:50:28


    开汽车修理门市部的父子俩应客户要求更换轮胎,可是,他们刚刚卸掉一只外侧轮胎,内侧轮胎就发生了爆炸,刘氏父子被炸伤,这个责任该谁负?近日,这起由内侧轮胎突然自爆,造成刘氏父子受伤的事件在马村区人民法院宣判。虽然作为受害者,刘氏父子需要承担60%的责任,车主许某承担40%的责任。

    许某买了辆大货车跑生意,并雇用张某、任某当司机。

    2011年9月10日,司机张某、任某两人驾驶这辆大货车来到马村区刘氏父子俩开办的个体修车门市部,要求将该车右后轮内侧轮胎更换成自己携带的备用轮胎。

    谈好了价钱,刘氏父子开始干活。他们将该车右后轮外侧轮胎卸掉,还未来得及放下时,该车轮内侧轮胎突然自爆,造成轮胎钢圈、钢锅爆裂,致刘氏父子受伤。经鉴定,老刘伤残程度为八级。

    对于这样的飞来横祸,刘氏父子认为,经营人许某以及许某挂靠的某运输公司对其所有或管理的大货车具有监管责任。该车轮胎自爆造成的损害,许某和运输公司应予赔偿。

    而许某认为,自己购买的大货车挂靠在某运输公司名下,车辆运输由司机张某、任某负责,车辆在行驶时发生问题开至修理厂修理轮胎,在修理轮胎过程中,由于修理人员操作不当,造成轮胎爆炸,事故责任应由刘氏父子以及张某、任某负责,不应由自已承担。

    某运输公司相关负责人认为,肇事车辆是许某以分期付款方式在公司购买的,由许某自己经营,而非以公司名义经营,公司只是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运输公司不应对该事故承担责任。

    司机张某、任某更觉得自己很冤枉。“车辆行驶中,我发现车辆有毛病,才到修车门市部修理,修理中造成损害,损失当然应由刘氏父子承担。再说,我们是给人打工的,怎么能让我们承担责任呢?”张某说。

    法院查明后认为,刘氏父子在修理中,将车辆右后轮外胎卸掉、还未放下时,该内侧轮胎突然自爆给刘氏父子造成伤害。而卸外胎是维修内胎的前提,故刘氏父子在维修该车过程中不存在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因该事故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故该案归责原责应适用公平责任。张某、任某为许某雇用的司机,不应承担该事故责任。肇事车辆虽登记在某运输公司名下,但其对车辆已失去了控制、管理、收益的权利,故车辆所有权保留人运输公司也不应承担该事故责任。而经营人许某系该营运车辆的实际受益人,另车辆是在修理过程发生的事故,故该事故责任应由车辆经营人许某与修车人刘氏父子共同承担。

    法院近日判决,刘氏父子承担60%的责任;该车经营人许某承担40%的责任,赔偿刘氏父子共计6.3万元。

  

责任编辑:cl    

文章出处:焦作晚报2012年8月7日0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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