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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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日报》:男方提出退婚,女方是否该返还彩礼?

  发布时间:2012-08-09 08:49:28


    市民赵先生来电咨询:2011年3月20日,赵某与田某按当地农村风俗举行了订婚仪式。订婚当天,赵某送给田某2万元礼金及金戒指、金项链、金手镯等礼品。之后,赵某与田某在结婚前因其他原因闹翻,赵某提出退婚。在彩礼问题上,田家认为是男方赵某提出退婚的,女方不应返还彩礼。因此,想问一下,男方提出退婚,女方是否该返还彩礼?

    刘建斌(马村区法院专职审委会委员):彩礼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法院审理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按照有关规定被定为婚约财产纠纷。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相当普遍。按照民间习俗,欲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通常会先举行订婚仪式,男方会给付女方一定彩礼,包括现金和礼品。这些赠送行为虽是双方自愿,但赠予的一方却是为加深双方感情、促使将来能正式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从法律性质上看属于附条件的赠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赵某与田某虽按农村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赵某要求返还彩礼符合上述法律第(一)项规定,应当予以支持。法律并没有男方提出退婚女方就不予返还彩礼、女方提出退婚就应当返还彩礼的规定,因此,田某应退还彩礼。

责任编辑:cl    

文章出处:焦作日报2012年8月8日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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