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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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车况把车卖 出事之后仍担责

  发布时间:2012-08-13 17:04:04


    8月9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纠纷案件,判决解除原告许某与被告张某签订的买卖合同,被告张某返还原告许某购车款31200元,并赔偿原告许某经济损失10000元。

    2011年6月,许某以32100元的价格从张某手中购买货车一辆。2011年7月,许某在驾驶该车运送货物的过程中,与焦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焦某受伤。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中认定被告张某驾驶的货车是套牌车,依法应予以拆解,原告许某赔偿交通事故受害人经济损失37500元。原告许某以被告张某出卖的车辆不符合质量要求为由,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车款32100元,赔偿经济损失43500元,车辆不能取回的风险由被告张某承担。

    法院认为,被告在明知自己的车辆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出卖时未告知原告真实车况,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致使原告购买车辆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被告应当返还原告购车款并赔偿损失。被告因明知标的物存在重大质量问题仍予出卖,对标的物车辆的灭失风险应由被告自己承担。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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