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
张某和李某均是无业游民,两人因吸毒曾多次被送往强制戒毒所强制戒毒,却仍不思悔改。06年5月份的某天傍晚,二人为凑毒资窜至一家超市。李某以声东击西之计,向店主询问价格,分散店主注意力。张某趁机将店里玻璃柜台内的黑色腰包盗走,包内共有现金1200元,后二人将赃款一分为二,各得600元,赃款全部用于购买毒品。09年4月20日,李某在焦作市强制戒毒所戒毒期间,主动向戒毒所干警供述了盗窃事实。
解放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和李某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现金120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二人在共同犯罪中互相配合,作用不分主次,应当按照其参与全部犯罪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