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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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举报人身上涂污泥 被治安拘留15日

  发布时间:2012-08-16 09:37:14


    一村民在竞选中因为一老者对其提出书面意见,便往老者身上涂污泥和墨汁以泄愤,致老者摔伤住院。8月15日,焦作中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2010年8月,某村选举期间,刘某某在村公示栏公开对候选人郭某某提出书面意见,不同意郭某某作为候选人参加竞选。郭某某知道后,非常愤怒,立即与其儿子一起去找刘某某理论。在刘家门口胡同内,与刘某某发生争执吵骂,将污泥涂抹到刘某某身上,将墨汁泼到刘某某身上,双方争执中,刘某某摔伤住院。

    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案后,迅速赶到现场。2011年3月,公安局经过调查,认定郭某某的行为构成侮辱、殴打他人。做出对郭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人民币的处罚。

    郭某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刘某某在村公示栏公开向郭某某提意见的行为,属于正当行使公民的权利,郭某某采用过激的方式对已近80岁高龄的刘某某进行谩骂、侮辱,并致刘某某摔倒受伤。其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局对郭某某作出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2011年8月基层法院作出判决,维持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郭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z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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