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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拦出租互不相让争上车 打的不成反变打架

  发布时间:2012-08-16 17:42:37


    因双方拦截一辆出租车,互不相让,大大出手,冲动小伙李某、王某、张某将他人打成轻伤,2012年8月14日,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对该起故意伤害案做出判决,一审判决李某、王某、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各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1年6月22日晚,工作一天的李某和朋友王某、张某一起吃饭喝酒,三人喝着聊着一直到晚上10点,喝多后,在路边打出租车回家。此时陈某和朋友也在路边打车,陈某上车后便给司机15元钱让司机把自己的两个朋友送回家。可此时李某拉开后门也坐上了车,陈某就质问李某自己先打的车并付了钱,喝多的李某闻此言后,对陈某破口大骂,说是自己先拦的车,李某和王某、张某随即对陈某大打出手,并将陈某打翻在地。经鉴定,陈某所受轻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王某、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三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案发后,上述三被告与被害人达成了谅解协议,故对三被告酌情处罚,综合全案事实,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z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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