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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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建工程未结算 举证不力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2-08-17 11:09:05


    某建筑公司因承建工程施工后未收回相应的工程款,将另一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8月16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7年9月,原告委托代理人秦某与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某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二期施工合同主要注意事宜协议书》,但却并未履行;此后,原告仍对被告的办公楼进行了装饰、对水池进行了维修,并承建了小仓库及一些零活安装;施工结束后,王某于2007年10月至2008年1月期间,分别在《办公楼装饰土建工程量》、《建筑安装工程预算书》、《零活工程量计算》、《小仓库工程量计算》等文件上批注:“工程结束、属实”并签名。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及协议书虽未实际履行,但原告为被告的相关工程进行了施工,被告也予以认可,双方据此形成了事实上的合同关系;但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因原告承建工程未经双方结算,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某在预算书上签署的“工程结束、属实”字样,不能明确表示是对工程结束的认可还是对工程量和工程价款的认可,原告以此作为被告支付工程价款的依据,证据不足;法院对原告释明后,原告以经济困难为由放弃对工程量及工程价款的鉴定;综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z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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