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虽未参与制假,但因明知自己运输和销售的货物为假货,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2012年7月30日,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9875.75元。
法院查明,2010年1月至2010年12月间,被告人刘某在明知孙某(已起诉)生产的水泥为假冒伪劣水泥的情况,仍积极购买车辆,为其提供运输、销售服务工作。期间刘某共运输假冒伪劣水泥387.75吨,非法获利79751.5元。
另查明,2012年4月17日,被告人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对以上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当庭供认不讳。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明智是伪劣商品,而进行运输、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挥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