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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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车辆未通知 要求理赔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2-08-21 17:19:10


    8月17日,中站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28日,肖某为其名下的一辆货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是2010年4月29日零时至2011年4月28日二十四时止。该保险单中重要一栏中载明:“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保险车辆转让、赠送他人或者变更用途,应该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变更手续。”2011年1月15日,肖某将保险车辆转让给了原告焦某,并办理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但未通知保险公司,也未办理保险单的变更登记手续。2011年2月7日,原告焦某驾驶该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原告焦某向交通事故的相对方及第三方履行了赔偿义务。事故发生后,原告焦某向被告某保险公司申请办理批改手续。2011年2月27日,被告某保险公司向原告焦某签发了机动车保险批单,将被保险人变更为焦某,变更保险期间为2011年2月27日至2011年4月28日。此后,原告焦某和肖某多次找被告某保险公司理赔,均遭到拒绝,遂诉诸法院解决。

    法院认为:肖某与被告保险公司之间建立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后,各方应严格遵守保险条款的约定。但保险车辆转移后,因未能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向被告某保险公司履行通知义务及申请批转手续等义务,从而导致在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后半个余月里,车辆所有人原告焦某未能成为合同的当事方。故在此期间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原告焦某就不能以保险合同为依据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至于原告焦某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被告某保险公司申请办理并获得了保险批转,只能表明被告某保险公司在清楚保险车辆发生转移后,同意继续对保险车辆承担原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责任。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焦某要求被告保险公司理赔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z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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