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抢劫、强奸、故意伤害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李某,在服刑期间因烧开水跟狱友起纠纷,动手将狱友打成轻伤。2012年8月20日,焦作市解放区法院判决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05年,李某曾因抢劫、抢劫等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服刑期间,李某表现较好,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减刑,最终服刑期间确定为十七年。但在2011年2月,因烧开水李某跟狱友王某、张某产生争执,遂拿起铁勺将王某、张某打伤,经鉴定王某为轻伤,张某不构成轻伤。
李某将他人打伤后,主动向他人道歉,并赔偿受害人损失7000元,受害人王某、张某也主动请求法院对李某从轻处罚。法院依据综合事实,做出上述判决,李某的服刑期间从十七年又变成了十八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