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多年,丈夫喜新厌旧,在外养情人,为讨情人欢心送钱财,妻子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2012年8月20日,中站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原告叶某诉被告秦某返还财产一案,法院判决被告秦某返还原告叶某75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叶某和丈夫何某登记结婚已近20年,2005年何某认识了被告许某,后与其发展成情人关系。自2008年至2010年间,何某通过银行给被告许某转账或存款共计75000元。2011年,原告叶某发现了丈夫何某的婚外情,向法院起诉被告许某,要求返还不当得利。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叶某与何某是合法夫妻,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未征得原告叶某的同意,将75000元的夫妻共同财产私自赠送给许某,且丈夫何某违背社会公德与情人秦某长期保持婚外情关系,该赠送行为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因此,该行为为无效行为,叶某要求许某返还75000元,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随即,法院判决被告秦某返还原告叶某7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