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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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容留他人在家吸毒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2-08-23 09:21:10


    我们知道《刑法》对于偶尔一次小剂量的购买毒品仅供自己吸食的行为,一般上是不按刑事犯罪处理的,但如果购毒后与众人一起在家中吸毒,则可能要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近日,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4月21日晚,被告人杨某花费人民币300元通过周某购买了0.2克冰毒,后在其位于修武县周庄乡某村的家中容留王某、孙某、赵某吸食毒品。2012年4月23日下午,其又通过周某花费人民币300元购买了0.2克冰毒,并在其家中与张某茜、孙某、李某等人吸食毒品。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当庭供认不讳。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在其家中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挥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当庭自愿认罪,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悔罪态度较好,可以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z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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