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某应被告叶某的请托,无偿帮助被告张某盖房子,不幸从墙头跌下摔伤,经多次协商,没能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因协商未果,原告许某将被告叶某、张某诉至法院。2012年8月22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处房主承担原告损失165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 2011年5月14日,被告叶某找到原告许某帮忙找人给其亲戚被告张某盖厨房。2011年5月14日,原告许某就找其朋友肖某、王某等人到被告张某处为其盖房。当天下午四点左右,原告许某再干活时,不慎踩空,从墙头跌下不幸摔伤,导致左肱骨头粉碎性骨折、肋骨多发性骨折、肺挫伤、双侧血胸,共在焦作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9天,共花去医疗费22000元,其中被告张某已经为其支付了16000元。经司法鉴定,原告许某的伤残等级为8级。出院后,因原、被告就赔偿问题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许某受被告叶某的委托为被告张某找人盖房,原告许某与被告张某之间已经形成了帮工者与被帮工者的关系,其在帮工过程中人身受到损害,被帮工者应当赔偿其损失,原告合法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告许某在帮工过程中缺乏安全常识,未尽合理安全注意义务,对于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应适当减轻被告张某的民事责任,由于被告叶某不是被帮工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故依法判决被告张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20625元的80%,即16500元;驳回了原告许某对被告叶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