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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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90”后深夜专盗学校财物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2-08-23 11:07:28


    解放区法院   和贵平   刘涛

    三名“90”后为了快速获得不当利益供自己玩乐享受,就合伙专门盗窃学校财物,得到了应有的惩罚。2012年8月22日,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五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人民币;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000元人民币;判处被告人张某单处罚金3626元人民币。

    同为90后的被告人刘某、王某、张某经人介绍成为好朋友,三人经常在一起玩乐,但刘某、王某均为无业人员,张某则为一名在校学生。为了筹集供三人玩乐的钱财,三人就预谋在深夜盗窃学校的财物。

    2011年8月至11月,被告人刘某在深夜单独或伙同王某、张某,先后窜至焦作市解放区一小学、解放区一中学等学校,盗窃学校的电脑主机、显示屏、电缆线、铜线等物品,共参与盗窃9起,盗窃财物总价值38117元;2011年8月至11月,被告人王某伙同刘某、张某,先后窜至焦作市解放区一中学、太行路一中学等学校,盗窃学校的电脑显示屏及主机内的主板、硬盘、空调铜管等物,共参与盗窃7起,盗窃财物总价值为35717元;2011年8月份,被告人张某伙同刘某、王某窜至焦作市太行路一小学内,盗窃该校电脑主机12台、电缆线15米、电动车电瓶3组等物品,共参与作案1起,盗窃财物总价值为3186元。案发后,赃物未追回。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王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刘某参与盗窃9起,盗窃财物总价值38117元,数额巨大;被告人王某参与盗窃7起,盗窃财物总价值为35717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张某参与作案1起,盗窃财物总价值为318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王某、张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相互配合,不分主次,均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刘某、张某,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作案时不满十八周岁,且是在校学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对其三人作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z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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