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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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院审监二庭就做好今年第二批减刑假释工作提出要求

  发布时间:2012-08-27 09:04:20


    201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2012年《规定》)已于2012年7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好2012年《规定》与1997年《规定》的衔接问题,做好2012年第二批减刑、假释工作,市中院审监二庭多次召开庭室会议,就新、旧《规定》的立法原意、具体规定等进行研讨,并提出具体要求:

    要对刑罚执行机关移送的减刑、假释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此前,审监二庭积极做好与刑罚执行机关的沟通工作,要求刑罚执行机关必须按照新规定的要求,全面减刑、假释证据材料呈报工作,例如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请减刑、假释案件提出的检察意见,刑罚执行机关必须一并移送受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等,否则,将退回刑罚执行机关补充完善。

   要严格执行最高院关于公示的有关规定。新规定不仅对公示的地点进行了明确,而且对公示内容进行细化,新增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罪犯历次减刑情况、执行机关的减刑、假释建议和依据等内容。审监二庭要求全体干警严格执行最高院关于公示内容和地点的要求,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要认真执行最高院关于开庭案件范围的规定。尤其是针对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意见的案件,要应当认真复查,认为异议成立的,要提前做好开庭的准备工作,避免合理性怀疑,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

责任编辑:z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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