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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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因上菜慢 掂刀就捅人

  发布时间:2012-08-27 09:43:53


    只因上菜慢,被告人孟某某与饭店老板娘谢某某发生口角,并持刀将被害人王某某捅成重伤,近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终审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2010年11月6日13时许,在焦作市光亚东区马作村味之源饭店,被告人孟某某因上菜慢与饭店老板娘谢某某发生口角,被害人王某某、刘某到饭店后,被告人孟某某与王某某、刘某发生口角,后被告人孟某某持刀将被害人王某某、刘某捅伤。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刘某的损伤程度不构成轻伤。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调解,孟某某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刘某达成赔偿协议,共计赔偿40000元并已履行完毕。

     法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孟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孟某某及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孟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过程中,孟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责任编辑:z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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