屡次“进宫”后不思悔改,冒充狱警到服刑人员家中行骗,近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招摇撞骗罪终审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陈某某,因犯流氓罪, 1984年10月30日被沁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1991年2月1日被沁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盗窃罪,2002年2月4日被沁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元,2004年9月28日刑满释放。
2011年11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冒充新乡监狱狱警到沁阳市西万镇留庄村樊秀兰家,以给樊某某在新乡监狱服刑的儿子张某某捎钱为由骗走300元,并以为张某某减刑为由让樊某某再准备2000元。次日13时许,陈某某再次到樊某某家欲骗取2000元时被当场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陈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二○一二年五月二日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