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郭某某从1998年至2005年期间,4次犯罪。2008年8月刑满释放,2011年又再次贩卖毒品,被从重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郭某某, 1971年6月9日出生于河南省焦作市, 1998年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1999年3月13日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1999年5月13日刑满释放;2001年7月2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3年5月10日刑满释放;2005年12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8月13日刑满释放。
2011年4月中旬以及5月初,被告人郭某某分别在焦作市太行路交警支队西侧胡同内公共厕所附近以及在周庄其租房处卖给吸毒人员孟某、范某共两包计400元的毒品。
2011年5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和张某在解放路与工字路交叉口正在进行毒品交易时被焦作市公安局阳城分局民警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情节严重,被告人郭某某在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且系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后又贩卖毒品,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