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过疯狂的人,但未见过如此疯狂犯罪的人,一个月内连续实施抢夺犯罪14起,最高频率一天之内连续实施5起犯罪行为,疯狂的代价也是巨大的,近日,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夺罪,判处疯狂少年张某(1995年出生)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00元;李某(1993年出生)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1年9月9日以来,被告人张某、李某伙同王某、孙某等人(均另案处理)经预谋,采用骑摩托车抢包的手段,在一个月的时间内连续实施抢夺犯罪行为14起,抢得大量现金、银行卡、手机等赃款、赃物。其中张某共实施飞车抢夺行为14起,抢得金额合计8699元,数额巨大;李某共实施飞车抢夺行为9起,抢得金额合计4165元。
仅在2011年10月8日当天张某、李某就伙同另案处理的两个被告人疯狂实施抢夺犯罪5起。分别为:13时许,被告人张某、李某伙同王某、孙某第一次出手,他们经过预谋,骑摩托车窜至焦作市解放区解放路某小区南门东侧,将被害人赵某挂在左手腕上的手包抢走,包内有现金50元、一部欧珀I608手机(价值198元)。 13时许,四人第二次行抢,骑摩托车窜至焦作市解放区烈士街,将被害人钱某放在踏板上的提包抢走,内有一部步步高牌外语学习机(价值1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退还被害人。13时许,四人第三次行抢,他们骑摩托车窜至焦作市山阳区某商业街南侧十几米路西,将被害人孙某挂在左侧车把上的手包抢走,内有现金170元、一部NCKIA牌N98i型手机(价值100元)。13时30分许,四人进行了30分钟内的第四次行抢,他们骑摩托车窜至焦作市解放新华街路东,将被害人李某挂在车把上的挎包抢走,内有现金600元、一部波导D7174型手机(价值180元)。晚18时许,四人当天最后一次出手抢夺,他们骑摩托车窜至焦作市解放区建设路某学校门口,将被害人周某放在车筐里的手提包抢走,内有现金1300元、一个U盘(价值10元)、一部三星D508型手机(价值100元)。
另查明,案发后,赃款均被挥霍,赃物大部分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被告人李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张某及同案人王某、孙某。两被告对以上事实当庭供认不讳。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其中张某参与抢夺十四起,总价值8699元,数额巨大;李某参与抢夺九起,总价值4165元,并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二名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张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李某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被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张某,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李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追回退还被害人,故对二名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着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全案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