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讨要工程款,一男子将一厂长拉至异地,非法拘禁12天,在讨回8万元工程款后遂逃亡外地,14年后主动投案自首,获得了轻判。2012年8月28日,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两年零九个月。
陈某是长恒人,来到焦作后就带领二十几个老乡承建一些房屋的土建工程。后经朋友介绍,陈某与一厂长刘某认识,并于1996年与厂长刘某签订了承建一小学地基施工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因工程地的土质不均匀,陈某所承建的地基比预期多挖了5米深,因此超出了工程预算。1997年,该小学地基施工结束后,刘厂长没有将超出的工程款8万元付给陈某。为了讨要工程款,1997年12月8日1时许,陈某伙同他人用面包车将厂长刘某挟持到长恒自己家中、长恒一旅社等地,并促使刘某给自己家人打电话送钱到长恒。1997年12月20日7时许,陈某在收到8万元工程款后,遂将刘某放走,并立即逃亡到外地。
2011年8月17日,被告人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为索取债务,伙同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陈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对其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