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生意资金困难,就以能帮忙安排工作为名设局诈骗朋友的钱财,4年后主动自首退赃,获得了刑罚。日前,焦作市解放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金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金某是江苏人,2005年初一个人来到焦作市从事白酒代理生意,并结识了其租户处的邻居刘某,并成为无话不谈的好朋友。在言谈中,金某得知刘某因给女儿安排工作而发愁。2005年底,因生意资金出现困难,为解决资金问题,金某遂产生了以帮忙给刘某女儿安排工作为由骗取刘某钱财的想法。其后,金某以帮助给刘某女儿安排工作为借口,先后三次从刘某处骗取现金人民币43000元,用以生意周转资金。但金某的白酒生意并没有好转。为了躲避刘某,2007年底,金某就离开了焦作。刘某找不到金某,知道上当受骗,遂到公安机关报案。
2011年9月14日,被告人金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将赃款人民币43000元交予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将全部赃款退还给被害人刘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在、隐瞒真相的手法,骗取他人人民币43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金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金某已将诈骗赃款全部退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对其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