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武陟一妙龄少女,跟着一些男性朋友干起了盗窃的勾当,结果自己受到了惩罚,笔者今日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法院获悉,被告人王芬芬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
判决书显示,王芬芬,女, 1986年10月18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7年11月15日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1年11月12日被武陟县公安局抓获并执行逮捕。2007年3月至2007年7月,被告人王芬芬分别伙同王鹏鹏、王红豹、辛业成等人(已判处刑罚)在武陟县圪当店村、宋庄、薛小段村等多地分11次共盗割价值27549.5元的通信电缆585余米,致使大片固定电话用户通话每次连续中断30多小时,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每次累计达30多小时。王芬芬在其中的10起作案中均扮演望风的角色;在武陟县徐店村、后牛村地里分两次共盗取5台潜水泵,价值4460元。王芬芬在其中的一起案件中扮演望风的角色。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芬芬结伙盗割正在使用中的公用通信电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结伙盗窃公私财产,其行为分别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盗窃罪。王芬芬在除第2起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共同犯罪中,在除第2起盗窃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从轻处罚。王芬芬一人犯两罪,应当两罪并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王芬芬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 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