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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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咬伤人 谁该赔偿

  发布时间:2012-09-03 18:04:02


    邻居家的小狗将其咬伤,为何邻居不愿赔偿。近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结了一起因饲养动物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

    2011年8月的一天,家住修武县的王X(未成年)像往常一样从潘X家西侧的过道经过时,被潘X所养的狗咬伤,随后王X被赶来的父母打的送往医院注射疫苗,当处理完女儿的伤口,王X的父母才想起问潘X要花费,可是潘X却找各种理由拒绝支付。经村委会调解未果的情况下,王X将潘X告上法院。修武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潘X作为动物的饲养人有管理义务,由于不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王X被狗咬伤的,依照法律规定,潘X应承担民事责任。判决潘X支付王X医疗费、交通费、复印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2765元。一审宣判后,潘X不服提出上诉称:我家的狗根本就没咬王X。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中有郜屯村委会的证明能证实事后村委会曾进行调解,只是潘X只愿支付200元,双方就赔偿数额未达成一致。而潘也认可村委会的曾组织调解。因此,该证明足以证实潘X家的狗将王X咬伤的事实。潘X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主审法官雷前华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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