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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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女老板容留卖淫被重判

  发布时间:2012-09-04 09:04:51


    2012年3月30日,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闫某某容留卖淫案作出判决,以容留卖淫罪判处被告人闫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以来,被告人闫某某先后容留张某等三名卖淫女在其经营的“惠丰宾馆”多次从事卖淫活动,并商定每次卖淫收费100元,被告人闫某某从中抽取4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闫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容留多名妇女在其所经营的“惠丰宾馆”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且情节严重。闫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闫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闫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目前,该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z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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