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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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烧宅 法不容情

  发布时间:2012-09-04 09:05:36


    2012年3月30日,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闫某某、廉某某放火案作出判决,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闫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判处被告人廉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林某和被告人闫某某系邻居。被害人林某家的金戒指丢失,认为被告人闫某某有盗窃嫌疑,就多次质问是不是闫某某拿走的。被告人闫某某认为自己无端受到怀疑,就对林某怀恨在心。案发前三、四天,闫某某买来汽油,用玻璃瓶装好并用布条塞住瓶口,制成两个燃烧瓶。2011年7月19日凌晨2时闫某某伙同朋友廉某某持燃烧瓶来到林某门口,用打火机将燃烧瓶点燃后扔入林某家院内,将林某家一楼纱窗烧毁。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调解,二被告人的家属赔偿被害人林某各项损失3000元。被害人林某对二被告人均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闫某某、廉某某放火烧毁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放火罪。被告人闫某某系主犯,被告人廉某某系从犯。二被告人均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系初犯、偶犯,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各项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闫某某不服,以“自己系初犯、偶犯,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态度好,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为由。提出上诉。经审理,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z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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